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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0月-12月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具有备案(资质)证书且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以下称估价机构)。 

二、检查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估价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情况,并结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备案(资质)条件情况。估价机构取得备案(资质)证书后,是否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应等级条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是否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挂靠。 

(二)执业条件情况。估价机构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办公设备配备等条件,与其备案(资质)等级、员工数量、承担的估价业务类别和业务量等,是否相适宜、相匹配。 

(三)内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估价质量控制、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以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 

(五)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的信用档案内容,与估价机构申报材料及估价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六)执行评估准则情况。根据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分支机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经营和收费情况,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等。 

(八)异地执业情况。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向业务发生地的行业管理部门留存估价报告。 

(九)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是否有超越等级、以个人名义等行为违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有迎合高估或者低估、恶意低收费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执行估价报告备案和遵守行业自律情况。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贯彻执行本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的情况;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的行为,以及“两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检查安排与要求 

检查采用“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机构自查。2019年10月25日前结束,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对照自查,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自查报告和附件1、2(均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送;附件3(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送。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估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并同时报送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自查报告,需附以下证明材料:估价机构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提供执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高校教师提供教师证。 

证明材料对应时点为2019年10月15日-21日。 

(二)复核检查。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交叉比对,核查估价机构的备案条件和等级条件。 

(三)实地检查和报告抽取。2019年11月30日前结束,检查组到被检查估价机构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估价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现有估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估价机构汇报自查自纠情况,检查组对其经营活动、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核查,出具实地检查意见。 

报告抽取,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所有估价机构均需抽取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或者咨询报告)用于质量评审,重点抽查2018年自然年度内出具的报告。安排实地检查的,报告现场随机抽取;未安排实地检查的,报告在其提供的目录清单或者本市估价报告备案系统随机抽取。 

(四)报告评审。2019年12月下旬结束,评审工作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评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五)结果公告。具体时间另定,一是将检查合格的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二是将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三是将检查结果在行业内通报。 

四、组织安排 

(一)组织领导,本次检查在我局分管局长领导下,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成立检查组,由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推荐人员组成,负责实施具体检查工作。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领导,及专家组成,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按照我局要求,精心组织检查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检查结果。 

(二)各估价机构要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及时、真实、准确地填写和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负责。 

(三)估价机构要及时自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如果检查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的,将依法注销注册。 

(四)对不持续符合备案条件或者相应备案等级条件的、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被判为不合格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改正;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者相应备案等级条件或者报告仍不合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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