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贵州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日前已正式出台,贵州省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时间点,明确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意见即行并轨,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那么,改革范围包括哪些?缴费标准是多少?基本养老金又如何计发?
针对大伙关心的问题,5月10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读。
改革目标实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
本次改革旨在改变过去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的方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在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养老金水平,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贵州省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还将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改革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离休人员不纳入
本次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2)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提醒: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8%职业年金个人缴4%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关于职业年金费用的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分三种情况: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