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差旅费报销标准,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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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省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贵阳市区的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贵阳市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贵阳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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