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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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公布

9月28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公布。这个备受关注的“新版本”同时配发了解读。在《修正案》中,重点关注了民众呼声较高的“感情孩”问题,为再婚家庭的二胎需求提供了政策支持。

修正案回应“感情孩”需求

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中规定,同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在《决议》通过的同时,针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也同步启动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立法程序规定提请省人大年底前完成《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9月28日,备受关注的《修正案》正式出炉。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处长陶俊荣表示,《修正案》中最受关注的“亮点”是对“单独”生育二胎的修改,尤其是针对百姓很关心的“单独”再婚家庭生育二胎的政策修改。陶俊荣介绍,《修正案》保证了多种情况下“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的需求(见解读)。

3月底以来已有3000余例申请

陶俊荣介绍,3月底以来,新的二胎生育政策实施后,大连市的“单独”家庭陆续开始申请二胎生育。“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可以说是一个高峰”,陶俊荣表示,至9月底,大连市已经有3000余例“单独二孩”申请。她同时表示,大连的申请“规模”在全省来看也没有特别突出,从全省范围来看,各个地区申请“单独二孩”的“热情”基本上一致。

近期,很多市民拨打电话和到计生工作单位咨询的相关问题中最热的,陶俊荣表示是对“产假”方面的改变尤其关注。“大部分都是问这个,比如自己是否在新的产假标准中?”她解释说,新的规定产假较以往延长了60天,但是,如果正好在新规定发布之时已经休完的就不能再延长休假,正在休假的则可以执行新标准。

解读

1、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在9月28日公布。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修改前的称原《条例》),一是完善了我省的生育政策,并倡导按政策生育;二是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一些项目实现提标扩面;三是增加了多项便民措施,更加注重人性化。

2、对于“感情孩”有哪些具体规定?生育间隔还有吗?

关键词:“单独”再婚家庭

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有条件地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成熟。为此,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对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种情况为,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即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关键词:生育间隔

取消原《条例》第十八条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国卫指导函[2015]129号)明确同意辽宁不设生育间隔,本次修改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3、还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吗?

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为体现与时俱进,倡导按政策生育,改善人口结构,修正案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六条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第三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的规定。

4、针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转城”现象,如何保障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修正案新增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内(即生育政策过渡期)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把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作为适用生育政策的认定标识,以切实保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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