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解读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今后五年“十三五”时期要实现按现行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同时59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在这样的目标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正当其时。
我国的慈善事业对扶危济困作出很大贡献,但一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将慈善事业演化为名利场,令人真假难辨,不仅损毁了慈善事业的声誉,而且挫伤了社会爱心。
自2008年以来,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希望规范慈善事业,激活社会爱心。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的诉求和关切得以回应。
草案:“互联网募捐”写入法条焦点:如何有效监管?“微公益”合法吗?
今年5月底,“南京4岁女孩身患罕见疾病,其父母欲卖房救女”的消息,在南京网友的微信圈疯传,短短20天获捐485万元。不久,托管善款的南京市浦口区博爱之家声明解除善款托管协议,原因是女孩家长未能按托管协议,自行将款项拨付境外账户,等等。
“在这起网络募捐中,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最初仅是亲友间互助性的慈举。然而,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的扩散效果,远远超出了亲友间的互助范畴。”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认为有必要就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展开专题研究,为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还有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开展募捐活动。
这种募捐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草案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公开募捐,但允许其与有相应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审议中,孙宝树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疏堵结合,加强对互联网募捐和微募捐的监管。
草案中仅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形式,但是,目前互联网已经不仅限于网站,还包括手机的应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陈喜庆委员建议对具体的传播方式进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门监管。
草案:对骗捐、诈捐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焦点:如何避免沽名钓誉?
一则“犬口救娃”的消息近日在网上关注度极高。出乎意料的是,在募集80万元捐款之后,事情出现逆转,伤者男友承认其女友救人一事是编造的谎言。消息一出,网友不禁感叹“爱心再一次被愚弄”。
审议时,李安东委员谈及此事称,这类事件绝非个案。草案虽然对此类行为有所涉及,但是针对性不强。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捐赠者附带捐赠条件,其目的并非慈善捐赠,而是另有打算。如同1998年长江流域的抗洪斗争中,全国各地为支援灾区纷纷捐款捐物,很多企业家在电视上承诺要捐多少亿,但是最终没有落实。
信春鹰委员表示,承诺了就要兑现,不能以假承诺沽名钓誉。草案规定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原因,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是,如何界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谁来界定?是捐赠人自己说了算还是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得出结论?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说,这些疑问都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谢旭人委员也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公开承诺捐赠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就此作出公开说明。”这样规定比较合理,而且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草案:设专章对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立规矩焦点:如何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钱?
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是否应公开?
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在公益项目中的土地有近80%被用于房地产建设,巨额善款被用于从事变相高利贷活动。这让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正如郑功成委员所言,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草案设立专章,对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立下规矩,规定慈善组织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保护隐私为名,隐瞒其财产来源,从而将慈善组织或者机构,以及慈善行为,作为其洗钱及藏污纳垢的场所。吴恒委员担心,草案目前仍难以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钱的违法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保护隐私的权限与责任。
对于隐瞒财产来源的捐赠,王其江委员建议法律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先向当地民政部门汇报,再由民政部门启动监督程序。
贺一诚委员提出了有关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开支问题。行政费用是慈善机构的日常开支。究竟募捐的钱有多少用于行政支出,多少用在真正的慈善项目中了,是公众最关心的。
对这笔开支是否应当公开,草案尚未涉及。贺一诚委员建议增加“慈善组织公开行政费用开支”的规定。梁胜利委员进一步建议,对慈善组织成员的薪酬标准及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并报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草案:以税收优惠措施激励慈善活动焦点: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决于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限定?
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长,她对草案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格外关注。可是,“有关部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表述,又让她对这项激励措施能否落地打了个问号。
“‘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多大?如果这些不能够明确,难以落到实处。”何晔晖委员建议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加激励措施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在慈善学界、业界有一个强烈呼吁,就是希望这部法能够解决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对此,郑功成委员表示“很难”。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减免税收的种类与税率,只能由税法来解决。
审议中,多数常委会委员提出,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在于其税收政策。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特意查阅了相关资料,国发‘2014161号文明确: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2%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有30%的税前抵扣。而在美国,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
“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确实不够给力。”张崇和建议对目前的税收激励效果做进一步评估。
那么,是不是只要把税收激励措施规定好,我国的慈善事业就会有好的发展?
王胜明委员认为,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郑功成委员说,美国没有慈善法,只在税法里面有一个条款规定对从事公益的减免税收,而且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参与慈善者实行减免税收。再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守住遗产与财产转移关,很自然地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地考虑自己的财富如何更有效地处置。因此,我国发展慈善事业,仅靠一部慈善法远远不够,单靠慈善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提些原则性规范也不行,还需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而且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