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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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部门给大家的回复,整理了7类户口迁移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应当随直接抚养人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父母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及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的,需要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❷购买成套住房户口迁移

在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含二手成套住房、按揭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有直系亲属迁移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抚养证明。

❸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和退休人员不受年龄限制)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❹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结婚并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❺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在渝务工经商和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的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务工经商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有配偶或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夫妻离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离婚手续和抚养证明

此外,对于申请人务工经商年限各区县有不同规定,具体咨询请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

❻申报新生儿入户

❼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落户重庆

第一类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结婚并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温馨提示:

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二类

未成年子女投靠

父母户口迁移

18周岁以下(在校中学生不超过19周岁)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父母书面申请。

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在校生子女的《学籍证明》

温馨提示:

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三类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户口迁移

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已退休)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温馨提示:

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四类

购买商品房

户口迁移

在城市地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者本人及其申请一同迁移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第五类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务工经商者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类

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以下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婴儿父亲和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

第七类

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

可办理收养手续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登记常住户口

已满14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登记常住户口

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类

国外生育国内落户

中国公民在国外生育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子女落户,凭以下材料申报落户:

书面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子女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

落户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第九类

非婚生育落户

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非婚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但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温馨提示:

如您需要咨询其他落户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全市户口咨询投诉电话023-63962448,或者登录重庆公安局公众信息网在线咨询栏目,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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