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湖北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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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湖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鄂教规〔2014〕1号)文件精神,现就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

(一)五年一贯制由省级示范以上高等职业学校和农林类、水利类、地矿类、学前教育类、艺术类、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举办。

(二)“3+2”分段联合培养,原则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应为省级示范以上或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区域统筹,以市(州)区域内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为主。对在本区域内无法实现专业对接的可跨地区开展“3+2”联合办学。

二、招生专业

(一)五年一贯制专业应为学校的省级重点专业或主干专业。“3+2”专业除中高职专业应一致或相近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高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或主干专业;

2.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品牌专业或示范中职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且该专业近三年年招生规模不低于80人;

3.中等职业学校应有相对稳定的本专业专任教师队伍,且实习实训设施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二)每所中等职业学校“3+2”同一专业与1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每所高等职业院校“3+2”同一专业开展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区域内总量控制。各市(州)同一专业布点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所国家示范和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办“3+2”专业分别不超过4个和3个,其它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不超过1个。

三、招生计划

(一)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和招生计划分别不超过学校招生专业数的1/4和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1/3。

(二)对上年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专业,申报计划不应超过上年。对上年招生计划完成不足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安排招生计划。从起招生数不足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三)各地申报的计划总量应结合当地应届初中毕业生总量来考虑,不宜过大。

四、申报程序

(一)举办五年一贯制由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报,省属高职直接报省教育厅。举办“3+2”(含跨地区联办)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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