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征兵规定和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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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征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今冬征兵主要条件规定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多征集2015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入校的学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从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二、天津市征兵优待有关政策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兵安置工作,去年以来,我市在提高参军经济补偿标准、改进退役安置办法、完善大学生入伍配套政策方面,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为圆满完成征兵任务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

(一)提高经济补偿标准。今年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同时,我市还建立了优待金奖励制度,对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100%、50%、30%、10%的比例增发优待金。

(二)改进退役安置办法。公务员招考时,按照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的10%,实行定向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时,按照满足聘用条件退役士兵数量的10%,实行定向考录;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工时,按照符合条件退役士兵数量的20%,实行定向择优招聘。城镇退役义务兵选择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4万元,农村义务兵退役后一次性给予自主创业基金4万元。

(三)配套大学生入伍政策。将在校大学生纳入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范围,退役复学后享受每人4万元助学金;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在调换专业、考研加分、推荐升学等方面享受优待。非津户籍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天津市户籍,等等。

静海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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