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退伍老兵补贴政策,四川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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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军级的基准军衔是少将,但职务与军衔并无直接必然关系。副军级干部的基本待遇有:可配备警卫员、有生活津贴、用车及住房补助、医院特许服务等等。退休以后可享受离休待遇。副军级待遇,就是与副军长同一级别的待遇,例如在警卫、生活津贴、用车、住房等方面。相信大家对此都有一点好奇,更随小编来看看最新的规定吧。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办法。

1.落实安置岗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

2.下达安置任务。各级军安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中央驻川单位和省级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由省军安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委编办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省军安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的县(市、区),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3.执行安置政策。安置单位须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随意解聘、辞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分配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给予岗位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执行。

(二)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学校及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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