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征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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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政府征兵办、上海市教委今冬征兵工作文件精神,为做好冬季我校征兵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冬季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鲁雄刚;副组长:沈龙骥、林海霞

成员:余 洋、吴嘉彦、欧阳华、吴仲钢、陈志宏、田蔚文、胡大伟、王军华、万旺根、朱建忠、张基涛、陆 瑾

2.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小组

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设一名征兵工作联络员。

二、征集任务、对象和条件

1.我校今年征集的兵员为义务兵,自愿应征。

2.征集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本科、大专(高职)学生;男生年龄为年满18至22周岁(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女生年龄为年满17至20周岁(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户籍为本市户籍或上海大学集体户籍。

入学前为外省市户籍学生若未将户籍迁至学校集体户籍的,可先报名,待获得入伍通知书后至新兵运输前将户籍迁至学校集体户籍。

3.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4年下发的《关于征兵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男生身高162厘米以上(含162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生身高为160厘米以上(含160厘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15%,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女生裸眼左眼视力4.5以上(含4.5)、右眼视力4.6以上(含4.6)。

三、征集方法和实施时间

符合条件的适龄在校男、女学生在就读学院向学院征兵工作小组报名应征;由校武装部指导学院进行政治审查;学校和宝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下简称区征兵办)分别组织体格检查、政审复查等工作;符合征集条件、应征入伍的学生,由宝山区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具体工作实施时间:

1.预征报名阶段(9月21日起至10月14日)

2.正式报名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3日)

校、学院征兵再动员、组织学生前往校武装部登录系统报名。

3.体检政审阶段(10月24日起至11月30日)

校、学院、区征兵办组织体检(校、区二级)、病史调查、心理检测;政审(初审、复审、联审)等工作。

4.审批定兵阶段(12月1日起至12月9日)

校、学院、区征兵办对“双合格人员”走访;定兵(一级、二级、三级);复检、复审;张榜公布新兵名单;发放入伍通知书等工作。

5.新兵运输阶段(12月10日起至12月31日)

学院、校、区征兵办对应征入伍大学生进行入伍教育;召开欢送会;新兵档案整理,交接;新兵运送等工作。

6.总结汇报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1日)

学院、校武装部认真进行冬季征兵工作总结。学院征兵工作总结报送校学工办、武装部;校武装部负责“上海大学冬季征兵工作总结”,报送区、市征兵办。

根据通知,新兵入伍批准(军龄起算)时间为12月1日。

以上征集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以及局部调整以校武装部通知为准。

四、优待政策和保障

第一条:保留学籍,直至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的一年之内。服役学生退出现役后可复学,承认原已修学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可复学)。

第二条:本学期课程已修完,但由于区征兵体检站组织的征兵体检与考试冲突而来不及考试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对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入学后至入伍前所交学费予以返还(每年返还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当退出现役复学后直至毕业,可申领学费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

第五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第六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第七条: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基数标准为26000元/年。并自今年起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第八条: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第九条: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或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标准为5万元,并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因身体原因中途退伍的,无一次性经济补助)。

服役期满退役后放弃复学的,也可由户籍地安置部门安置工作,但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约2.4万元。

第十一条: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参加上海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同一层次的相关专业学习。

1. 学生的学习必须能够满足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2. 学生必须修完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第十七条: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学校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

第十八条: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要站在强军育人的战略高度,把做好今冬高校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校武装部、学工办要加强对学院征兵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矛盾。各学院要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高质量完成任务。

2.搞好宣传发动。学校要整合各方面的宣传教育资源,运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宣传橱窗等多种宣传教育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征兵政策等宣传教育,帮助应征大学生算好参军入伍的政治账、经济账、前途账,营造浓厚的参军报国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大学生报名应征的积极性。

3.确保征集质量。各学院要规范开展征兵政审,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审工作。各学院要加强对应征报名学生的跟踪管理,掌握思想动态,防止出现思想反复,及时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转移党团组织关系等相关手续,有针对性地搞好入伍教育,开好欢送会。

4.抓好廉洁征兵。在征兵工作中增强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征兵工作依法、廉洁、顺利开展。

5.及时报告情况。学院要明确专人做好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征兵工作开始后,及时向武装部、学工办汇报工作情况。征兵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将征兵工作总结报送校武装部、学工办。

附件:《上海大学冬季征兵报名指标统计表》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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