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政策,福建义务兵退伍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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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发展,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就业支持力度,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创业创新。根据《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是*的重要力量,是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要人力资源。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二章 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第四条 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型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有资质的教育培训资源,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培训无缝对接,改善退役军人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第五条 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联系,每年组织2次到驻地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先期介入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有条件开展退役前职业技能培训的部队可依托驻地承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军地相关政策,开设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现役士兵学历水平和技能素质,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第六条 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我省负责接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按需求增设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减少人才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第七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和承办院校(机构)定期沟通衔接,根据市场人力资源需要,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过剩行业转岗再就业培训,提高退役军人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由本人申请,经失业登记,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参加一次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所列项目的技能培训,按照我省就业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范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普通高考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鼓励更多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校专科学历的退役军人,经本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符合条件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退役士兵,可参加福建省普通高校退役士兵专升本招生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切线、单独录取。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予以办理。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应征入伍的退役义务兵,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退役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可以选择入学或复学。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可按规定向高校申请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 

第九条  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由省或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管理,培训机构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招标确定。学历教育院校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军人学员管理工作。退役军人原则上在安置地所在设区市内参加教育培训。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逐级报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个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正规学费票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照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外省的退役军人如需在我省参加教育培训,按其安置地所在省份规定执行,我省培训目录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支持。 

第十条 实施奖惩激励。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指导,面向社会公开,实行定期考核、推行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期间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未组织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不到85%的以及推荐就业率较低的承训院校(机构),取消承训资格。对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军人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接收符合考核聘用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采取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笔试成绩加分;对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以上的大学生在学期间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在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享有同样的笔试成绩加分待遇;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4类对象,接收单位可以直接考核的方式招收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按规定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考录的专门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且不受“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和“本设区市招考范围”限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选调生选拔时,对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军人特殊招录工作。 

第十三条 拓展就业渠道。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同等条件优先招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评审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给予3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延长孵化时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属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还可依规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公益岗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军人。优先聘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招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对招收录用或聘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和财政等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强化就业服务。将退役军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范围,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求职就业搭建对接平台。鼓励各地举办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专场招聘会,优先纳入我省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计划并按规定给予公共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实施后续扶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做好退役军人岗位任用、在岗培训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服务,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优化创业环境 

第十七条 开展创业培训。按职责分工,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市、县(区)视情建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各类基金会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项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章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对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依托省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畅通信息渠道,实施就业信息共享,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服务指导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团队,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传帮带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实训服务基地。成立或依托现有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确保按各级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创立多元服务体系。依托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社会组织优势资源,激发全社会参与热情,引导多元服务,实现服务全覆盖。各地要积极倡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创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三者有机结合的多元服务体系,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全力服务。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制度完善,确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职责分工。军队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就业创业辅导等前期工作。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按规定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并推荐所属办学实力和师资力量较强的技工院校作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承训机构。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严格追责问责。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列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双拥创建考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退役军人仅指2011年11月1日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部门颁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以后的复员干部。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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