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委托书
委托方:
受托方:*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0512-
本协议确认(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方)办理委托方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数据代报事宜(以下简称“代报外汇年检数据”)。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双方的责任
1、委托方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审核意见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
2、受托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在收到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服务费后,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委托方提供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在受托方按本协议开展代理前,委托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鉴证业务,取得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2、委托方应及时向受托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3、受托方应对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4、对在外汇年检过程中出现的因委托方在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系统中的最新状况表相关信息与最新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不一致或其他事项不能通过常规年检的,由委托方自行进行协调处理(如办理外汇变更登记等),待协调正常后由受托方继续外汇年检数据代报工作。
5、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也不得要求、授意对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期限
自4月11日至6月30日止。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代报外汇年检数据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