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最新四种形态对个人照检查材料
能否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下是解志愿小编提供的四种形态对个人照检查材料,快来看看吧。
四种形态对个人照检查材料一
*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只有总体把握、区别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专司办案的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加强与所联系地区和单位间的沟通,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约谈区管干部22人,函询132人。对所有函询回复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存疑问题进行核实;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对于第二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
对于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11件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2人。重点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共查处问题168起,处理2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6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在创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见实效
当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深化“三转”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一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二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四种形态对个人照检查材料二
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严管就是厚爱。《韩非子?六反》里有一句话:“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说的是严管与厚爱的辩证统一。“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说的“严即爱,松即害”的道理。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战国策?世贤篇》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个医术最高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本人最差。魏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已经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都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声传的并不远;而我治病,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以为我的医术高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像扁鹊兄弟三人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他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对于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错误苗头、倾向性的问题,要像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通过打招呼、廉政谈话使苗头性的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形成之前,妥善使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当头棒喝、治病救人。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要像扁鹊那样,下猛药,动手术,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反腐败与中医治病理念一样,既要治表,又要治里,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黄帝内经》中所载之医理:“贼风之至,疾如风雨,故善治者治皮毛,其次治肌肤,其次治筋脉,其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半生也。”其意是致病外因侵袭人体,由表入里,从轻到重,步步深入,终至难救。这既提示小问题养大为患的危害性,又说明高手施治采取标本兼治、辨证施治,不同阶段治疗的手段与方法也要不同。“四种形态”也正是回答了监督执纪要由外而内、由浅入深,在强化“不敢腐”氛围的同时,建立“不能腐”机制,由“治标”向“治本”过渡,特别是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而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管党治党的目标。
四种形态对个人照检查材料三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有监督,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共同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关口,以避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相对于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第一种形态面广量大、点多线长,目前的工作基础也相对薄弱,如果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时紧时松、时严时宽,必将导致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巨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也难以实现。各级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咬耳朵、扯袖子”,应体现为“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一对多”的教育引导;“红红脸、出出汗”,应体现为“多对一”的质询评议、民主生活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难题三:风险意识缺失,乱用执纪裁量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工作中,确实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些纪检干部掌握较大的自由执纪裁量权,却丢掉了风险防控的意识。殊不知,党员干部尤其纪检干部,如果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执纪审查同样会走样跑偏。从一些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搞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案例看,一些人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则、严格执纪;一些人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行为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一些人跑风漏气,利用监督执纪权力谋取私利,甚至随波逐流、乱在其中,等等。以上这些现象尽管只发生在少数纪检干部身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远远大于一般党员干部,不仅败坏纪检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而且助长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动摇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对此,各级纪委必须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执纪监督行为的有效制度和办法,重点针对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定性量纪等6项核心权力,构建预防在先、过程监控、严格追责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纪检干部履职风险。
难题四:习惯旧式思维,不能适应新要求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纪律的支撑,在监督执纪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干部既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又要熟练掌握党纪条规,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当前,部分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依然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依然奉行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送进去”;有的对执纪审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而对如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尺度把握不准,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纪事实,有时在两个地方产生两种处理结果;有的个人顾虑也多了,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政治前途,甚至被打击报复。对此,各级纪委要加强业务学习,在监督对象上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在问题演变过程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在查处问题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在工作措施上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在执纪主体上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以严肃监督、精准执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