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风四气方面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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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四气方面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一

下大力气纠治“四风”“四气”既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更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对“四风”“四气”进行党政问责,是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必要补充。 下面,就法院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大对“四风”“四气”的问责力度提出浅薄的建议。

一、“四风”“四气”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分类

(一)“四风”“四气”的定义

“四风”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气”是指“官油子”之气,、不作为之气、漂浮之气、“两面人”之气。

(二)“四风”“四气”在法院的表现形式

“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主要表现为组织和参与隐秘聚会;在内部食堂大吃大喝;借用私营企业车辆或“私车公养”;用虚假发票报销违规开支费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将违规开支费用交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承担;接受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活动问题。

“四气”主要变现为为民服务意识淡化,深入基层调研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对群众的疾苦和诉求不闻不问、无动于衷等问题;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具体工作中,对待群众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与民争利,损害民族团结等问题;不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说话故意说一半藏一半,让群众“跑断腿、磨破嘴”,让群众出具无关证明等问题;利用审判执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或其他利益等问题;侵吞、窃取、骗取、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其他公共财物等问题;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借钱、借物等问题;在审理执行案件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违法办案,虚假立案,超审限办案,拖延移送案件和超期羁押,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在执法办案中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三同”等问题;接受正在审理或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律师请吃请喝等问题;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增加第三人,随意查封当事人财产,随意或不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等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接待当事人言行粗暴、蛮横、逞威风、耍特权,侵犯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等问题。

(三)“四风”“四气”形成原因

常见的“四风”“四气”成因可以归纳为“庸懒散奢骄”等形式:

1.“庸”的方面。一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暮气沉沉,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二是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标准不高、执行力不强。三是重权轻责,心浮气躁,只想做官不想做事;缺乏担当,回避矛盾问题,争功诿过。四是热衷于“圈子”文化,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和谐稳定。五是因循守旧、按部就班,不敢想、不敢试、不敢闯,缺乏攻坚克难、创新突破精神。

2.“懒”的方面。一是不深入基层一线,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二是疏于学习和思考,工作思路不清,习惯于凭老经验办事,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有效解决法院在司法作风、审判执行质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突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突出,办事拖拉,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任务。四是服务意识差,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应受理的事项不及时受理,应告知的事项不一次性告知。

3.“散”的方面。一是政治大局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以庭室(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为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二是团结协作差,庭室(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得罪人有矛盾就回避,推诿扯皮,有利好办的就执行,无利难办的就拖延。三是纪律松驰、管理不严、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不遵守开庭纪律,工作日中午饮酒或者上班时间办私事、玩手机、玩电脑游戏、炒股、上网聊天、打麻将等不务正业的活动。四是会风会纪不正,开长会、讲长话,不解决实际问题,开会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等。五是部分党员干警存在奉献意识、公仆意识淡化,工作是谋生手段、是打工的思想,有人监督的时候,工作表现就好一点,认真一点,没人监督的时候就马放南山,应付差事。

4.“奢”的方面。一是热衷于迎来送往、相互吃请、挥霍公款。二是公务接待或会议餐饮、住宿标准不具体;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礼品相互走访;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三是违反公务用车规定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等。

5.“骄”的方面。一是部分党员干警中存在骄傲自满,听不进建议、听不得批评、摆架子、耍官气问题。二是接待群众语气生硬,态度傲慢。三是极少数干警在开展群众工作中存在装腔作势、不够热情、对群众的感情不深的现象。

二、“四风”“四气”“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总目标认识不到位,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对贯彻落实*反分裂斗争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工作要求及中院党组安排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弄棚架,妄议乱评、说三道四的;从政目的不正确,从政道德滑坡,“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只想做官,不想做事,只讲享受,不讲奉献,效率观念淡薄,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导致工作拖拖拉拉;缺乏进取心,平时疏于学习,不爱学习,懒得钻研,业务知识老化,吃老本,审判执行业务能力退化,导致办案过程出现差错。体制不健全、不完善,决策不科学、以领导为中心,决策想当然,导致决策延误;干警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不到位,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少数庭室(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庭室(部门)缺乏团结协作,导致效能低下。规章制度很多,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不多,不能严格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制度执行不严,选人用人有所偏差。

(二)信念的丧失,是贪腐的前奏。作风不正、不纯、不实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相悖,如不加以制止,小则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大则关乎党的生存死亡和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实现。虽然“四风”“四气”这些问题只发生在少数党员干警身上,但却影响了党和政府机关部门的形象,不仅拉大党与政府之间的距离,更成为改革发展发展的桎梏。

(三)破坏社会稳定。一些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则破坏社会公正,损害法律权威,践踏法制尊严。如少数干部在反分裂斗争中当“两面派”“两面人”,甚至直接参与犯罪,基层还存在形形色色的“村霸”“蝇贪”,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及公平公义。

(四)严重危害*秩序。少数干警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维稳安保、审判执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四风”“四气”和失职渎职犯罪,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六)造成国家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从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被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因放纵“四风”“四气”而造成犯罪的,同时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纠治“四风”“四气”问题的几点建议

深刻认识“四风”“四气”的社会危害性和惩治“四风”“四气”的重要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形成司法处理、党政纪处理、问责处理共同打击“四风”“四气”的情形,不留死角。下面,就如何加大对“四风”“四气”的问责力度,提出以下几点肤浅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检举“四风”“四气”。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四风”“四气”的实质及危害等内容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不作为等司法作风问题也是违纪违规和违法,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四风”“四气”。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不作为问题的特点,结合本地和外地办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通过严查“四风”“四气”案件扩大社会影响,营造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问责和查办“四风”“四气”案件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充分利用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深入宣传在开展治理“四风”“四气”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四风”“四气”的严重危害。紧紧围绕中央“八项规定”,抓改进文风会风、抓纪律和作风,从杜绝公款吃喝等方面入手,营造浓厚氛围,让大家知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同时,要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执行“五个严禁”的具体规定》《阿克苏地区法院“十条禁令”》,把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厉行节约教育融入到日常的学习教育活动之中。从思想上引领党员干部群众观念,纪律观念。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发现“四风”“四气”。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有效预防在先,必须增强职业敏锐性,主动出击,摸排线索,苗头治理。一是注意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发现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和院党组贯彻落实总目标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涉及失职渎职的问题。二是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四风”“四气”线索信息。三是通过开展“四风”“四气”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从中挖掘“四风”“四气”线索。四是通过开展廉政回访、巡回接访,召开信访听证会,深入群众调查、收集有关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信息。五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六是通过政风行为热线、开展执法检查和纠风治乱等渠道,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七是建立执纪执法部门联络机制和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增强发现线索的能力。

(三)提高执纪水平,正确查处理失职渎职案件。在问责“四风”“四气”工作中,一是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法纪,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相关规定,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按照党政问责办法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开展对“四风”“四气”的问责工作,情节严重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的开展调查,准确认定“四风”“四气”的情节和后果,严肃地予以处理。三是要坚持从严处理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教育被调查处理人及广大党员干警。四是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存在“四风”“四气”问题人员的处理要考虑到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如有些重特大案件、事故一发生,就要开展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这时,就要充分考虑,实事求是界定行为人的情节,正确区分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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