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资支付条例标准全文,山西工资指导线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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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从山西省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再动员视频会议上获悉,山西省劳动监察总队从6月10日起,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对拖欠工资或者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违规单位罚款最高达2万元人民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支付执法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且发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拖欠数额的20%左右掌握罚款额度,最低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并且要依法增加支付者50%至100%的赔偿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康继峰在会议上说,2011年4月,山西省再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出台以后用人单位能否严格落实到位,就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加大宣传力度,实现社会监督等手段,从而使这一得民心、顺民意的好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山西省工资标准调整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依次调整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
山西省劳动监察总队于6月至9月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执法监察,主要对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社会保险参加和缴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规模以上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五方面进行检查。
据介绍,此次专项检查从6月10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实地检查、总结分析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