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基层行政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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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1】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

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6?1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 “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6?72005?6?826号及云财综?6?72005?6?8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五、罚没收入管理

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罚没收入是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罚没财物管理对于强化财政收入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支程序、促进执法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对罚没收入所执行的“罚缴分离”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力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六、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一严格预算制度硬化预算约束。上述包干办法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款单位要按规定的预算指标拟定分月用款计划按月拨款用款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进度拨款。 二强化支出管理。一是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属于经费包干范围的经费申请各单位必须在包干经费中调剂使用二是对不属于包干的专项经费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三是对会议费要实行严格管理做到少开会、开短会按会议费标准核拨经费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四是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包干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不得虚列名目胡乱开支五是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以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受理各单位的经费追加请示。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 2010年1月份全县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任务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及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作思路正视发展困难抢抓发展机遇强化税收征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全县经济运行保持了良好的态势。 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652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1447万元增长28.5。其中上划中央3049万元同比增582万元增长23.59上划省级302万元同比增76万元增长33.63。 全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1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789万元增长33.1。其中县本级完成532万元增收289万元增长119.93开发区完成297万元减收41万元下降12.13建塘镇完成1554万元增收416万元增长36.56小中甸镇完成447万元增收87万元增长24.17三坝乡完成343万元增收38万元增长12.46。 全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0403万元增支2098万元增长25.26。政协财务室2009年财务状况分析 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县政协成立于1950年核定总机构行政编制数为17人工勤编:4人。 根据2009年县财政局行政单位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及责任的规定政协办领导带头精心安排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合理的安排使用每一分资金严格周密制定并完善各项财经制度在资金使用安排上优先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确保履行职能需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09年度财务状况分析如下

一、收入情况 2009年县政协财政拨款总收入为1644194.00元其中年初预算包干数包括公务费、烤火费、取暖费、水电费遗属补助费合同工养老金财政负担50部份工会费上解40部份合计74740.00元。业务费及疗养费85000.00元燃料费15000.00元政协委员活动费63200.00元接待及领导通讯费50000.00元。2008年迎春茶话会经费30000.00元人员工资及一次性资金795959.00元2007年度追加数会议费222769.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抚恤金40016.00元政协电子政务经费80000.00元外出考察经费100000.00元2006年花话会经费26000.00元。

二、支出情况 2009年度人员经费及公务费总支出为1956783.29元其中1、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22704.84元其中基本工资331097.00元津贴补贴437599.00元社会保障缴费26745.84元年终一次性资金26867.00元其他福利工资396.00元。 2、服务支出851862.45其中办公费13935.80印刷费56715.00水费2794.00电费6759.00邮电费29110.86取暖费1790.00交通费102868.00差旅费12443.00会议费222769.00招待费153159.00工会费1566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3858.00元外出考察费100000.00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2706.00元其中退休安家费600.00元抚恤金44096.00元其他对个人补助支出6500.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1696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169600.00元。

三、结余情况2009年度年末结余158130.34其中基本支出结余158130.34

四、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2837784.99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为

1062232.00元本年增加数1811637.99其中购机关电子政务169600.00元县委移交计算机网17201.56元2007年资产清查盘盈数2500.00本年减少数为36085.00元其中2007资产清查经财政批复下帐36085.00 2010年香格里拉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全县上下坚定信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香格里拉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保增长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全县经济稳步回升总体呈现积极向好态势。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回升 初步测算前三季度全县生产总值37.24亿元同比增长12.9比一季度加快9.6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加快2.9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3.3二季度增长13.9三季度增长1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26亿元增长5.6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12.18亿元增长15.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3.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5.6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增加值6.3亿元增长6.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11.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1.5个百分点建筑业增加值5.亿元增长33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3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20.8亿元增长12.7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5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6.7个百分点。 GDP增幅比全国的7.7高5.2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0.7高2.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4高1.6个百分点比全省的5高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7.5高7.7个百分点比全省的8.7高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8.8高3.9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4.7低2个百分点。

二、农业生产形势稳定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及时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着力调整产业结构虽然受年初低温天气及后期干旱少雨天气影响我州夏收粮食作物减产但油料等经济作物得到较快增长秋粮有望丰收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前三季度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37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农业产值2.74亿元增长6林业产值1.11亿元增长5.9牧业产值1.85亿元增长4.4渔业产值0.06亿元增长3.8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0.61亿元增长7.9。 2、畜牧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县肉类总产量10017吨比上年同期增长8.6其中猪肉产量7376吨增长7.6牛肉产量1375吨增长8.9羊肉产量709吨增长14.2禽肉产量 557吨增长15.1。肉猪出栏11.68万头增长7.9羊出栏4.09万只增长14.5牛出栏 1.16万头增长3。期末大牲畜存栏29.11万头下降2.1猪存栏42.59万头增长8.6其中能繁母猪存栏8.89万头增长13.4羊存栏21.53万只下降0.1。

三、工业生产逐月回暖增加值实现止跌回升 随着一系列保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全县工业经济运行呈现逐月好转态势增加值实现止跌回升。前三季度全州工业增加值6.3亿元同比增长6.2一季度下降24.7上半年下降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47亿元增长6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0.83亿元增长7.1。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增加值1.38亿元增长6.8重工业增加值4.09亿元增长6.7。分行业看6个主要行业中饮料酒制造业和铜矿采选业实现同比增长分别增长6.8和40.7铁矿采选业、电力生产和水的供应业降幅有所减缓降幅分别为20.9和2.8比上半年减缓9.3和17.8个百分点。 八种主要产品六增二减。水泥10.07万吨增长54.7铜金属含量8885吨增长22.3食用植物油1176吨增长1倍饮料酒5582吨增长6.6发电量103592万千瓦时增长2.3自来水431万吨增长29.4铁矿石原矿51.49万吨下降16铁合金20402吨下降27.9。

四、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强劲增势 我县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机遇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劲增长。前三季度全州固定资产投资49.57亿元同比增长32.3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13.8个百分点其中城镇投资40.76亿元增长31.9农村投资2.54亿元增长8.9农村私人投资2.96亿元增长49.4房地产投资3.32亿元增长47.8。

五、消费品市场繁荣活跃居民消费价格降幅收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回落 今年以来在扩大内需及刺激消费政策的引导下我县消费品市场繁荣活跃前三季度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73亿元同比增长17.7。其中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3.83亿元增长22.9县消费品零售额5.9亿元增长14.6。分行业看住宿业零售额0.56亿元增长11.8餐饮业零售额0.53亿元增长0.7批发业零售额1.14亿元增长6.9零售业零售额4.4亿元增长10.8。 分经济类型看非公经济零售额6.86亿元增长15.4公有经济零售额2.87亿元增长23.7。前三季度香格里拉县城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3 同比分月看一月下降0.7二月下降1.9三月下降2.7四月下降2.4五月下降1.8六月下降1.6七月下降1.3八月下降0.8九月上涨1.3。分类别看八大类别中三涨五降食品类上涨0.5烟酒及用品上涨1.1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0.6居住下降6.2衣着下降.

基层行政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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