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征求意见【全文】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将《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以在2017年3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附: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八)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纳入项目管理;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负责能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安全与工程科学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六)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四、工业与信息化部门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和物流、建材、冶金有色、石化工、轻工、醇基燃料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六)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公安机关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八)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司法行政部门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