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
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40号)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实际,制定以下细则:
1.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以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为目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当降低商服用地供应总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2.开展商业服务业用房存量系统性调查,掌握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数量和规划可建面积情况;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新建项目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度调整规划指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3.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
对于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在满足环保、日照、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质,并结合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比例,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应超过60%。
市征收、土地、财政、规划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尚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土地收储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设项目暂缓列入改造计划;对于位于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已经列入改造计划,且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设项目,暂缓供应土地或发展除商业办公以外的其他功能。已供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自持物业进行经营租赁,或发展其他功能。(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4.商业服务业用房出现阶段性空置的,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出台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吸引企业和产业进入,形成规模化租赁经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支队)
6.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并合法稳定居住的购房人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后,由所购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设立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房屋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房屋租赁需求。房屋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房屋(住房)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可为房屋租赁经营,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8.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支持商业用房、住宅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加强部门协调,优化手续办理流程。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后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应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此类改造建筑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9.市住建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1.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12.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房屋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房屋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建设并持有经营租赁房屋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比照保障房建设或者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3.市住建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