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GB:31701-2015)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05月26日发布,自06月0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总则
4.1.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和C类。
注:本标准的安全技术类别与GB18401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
4.1.2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4.1.3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应符合GB18401,同时最终产品还应符合4.2~4.5的要求。
4.1.4婴幼儿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婴幼儿用品”。儿童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GB31701A类、GB31701B类或GB31701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按本标准要求标明了安全技术类别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可不必标注GB18401的安全技术类别。
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表1的要求。
填充物的要求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耐湿摩擦色牢度a/级≥ | 3(深色2-3) | 2-3 | ?? | |
重金属b/(mg/kg)≤ | 铅 | 90 | ?? | ?? |
镉 | 100 | ?? | ?? | |
邻苯二甲酸酯c/%≤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 酸丁基苄基酯(BBP | 0.1 | ?? |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 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 辛酯(DNOP | 0.1 | ?? | ?? | |
燃烧性能d | 1级(正常可燃性) | |||
注: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
a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按GB/T4841.3规定,颜色大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为深色。 b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c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d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m2的织物不考核。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附件的要求
4.4.1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表2要求。
附件的最大尺寸:mm | 抗拉强力aN≥ |
>6 | 70 |
3~6 | 50 |
≤3 | ? |
a对于最大尺寸≤3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附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涤后的变化,见附录A。 |
4.4.2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序号 | 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 | 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
1 | 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 | 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头部和颈部: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150mm;除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绳带不应使用弹性绳带 |
2 | 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75mm的绳圈 | |
3 |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且不应超出服装底边 |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 |
4 | 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75mm | 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140mm |
5 | 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 | |
6 | 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 | |
7 | 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全置于服装内 | |
8 | 除了第1项~第7项以外,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140mm | |
9 | 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 | |
10 | 两端固定且突出的绳圈的周长不应超过75mm;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例如,串带)其两固定端的长度不应超过75mm |
注:非纺织附件的其他要求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其他要求
4.5.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
4.5.2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4.5.3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试验方法
5.1耐湿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0执行。
5.2重金属中总铅和总镉的测定按GB/T30157执行。
5.3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20388执行。
5.4燃烧性能的测定按GB/T14644执行。
5.5附件抗拉强力的测定按附录A执行。
5.6附件尖端和边缘的锐利性测定按GB/T31702执行。
5.7绳带和绳圈的长度采用钢板尺或钢卷尺测定其自然状态下的伸直长度,记录至1mm。
检验规则
6.1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按不同颜色各抽取1个样品,样品的大小或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6.2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6.3单件样品判定:根据产品的类别对照第4章的要求进行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则该样品符合本标准,否则为不符合。对儿童纺织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4.2的项目。
6.4批样判定: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本标准。如果有不符合的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符合本标准。
附录(规范性附录)
附录A
附件抗拉强力试验方法
A.1原理
用上夹钳和下夹钳分别夹持住附件和主体,拉伸至定负荷下作用一定的时间,评定附件是否从主体上脱落或松动。
对于最大尺寸≤3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附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评定洗涤后附件的变化。
A.2设备
A.2.1夹持器:能够夹持各类附件。
A.2.2拉伸仪:应能进行定负荷拉伸,精度为±1N。
A.2.3洗衣机:符合GB/T8629中A型洗衣机的规定。
A.3样品
将制品置于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5%±4%的标准大气中调湿至平衡,并在这一温度和湿度下进行试验。
注:该试验一般不需剪取试样,直接测试成品上的附件。
A.4步骤
A.4.1抗拉强力试验
A.4.1.1选择合适的夹持器安装在拉伸仪上,根据附件尺寸和表2的规定选择和设定拉伸定负荷值为70N或50N。
A.4.1.2一个夹钳夹持住附件与产品联结处的织物,另一个夹钳夹持住被测附件。夹持时不得引起被测附件明显变形、破碎等不良现象。
A.4.1.3开启拉伸仪,以一定的速度缓慢拉伸试样至定负荷,在定负荷下保持10s。出现以下情况为附件抗拉强力不合格:
???附件从主体上脱落;
???附件破损;
???织物断裂、撕裂等。
A.4.1.4按以上步骤,对样品上其他附件进行试验。
A.4.2洗涤试验
A.4.2.1检查试样上的每个附件,并详细记录附件在试样上的初始状态。
A.4.2.2按照GB/T8629中的规定,采用A型洗衣机,40℃正常搅拌程序对试样进行洗涤,悬挂晾干。
A.4.2.3检查洗涤后试样上的每个附件,记录洗涤后附件状态。出现下列情况中的轻微变化、明显变化或完全脱离时为不合格:
???无变化;
???有可忽略的变化:附件与初始状态比较有微小变化,但仍牢固地附着在试样上;
???有轻微变化:附件有轻微、可见的松动;
???有明显变化:附件或者织物明显损坏;
???完全脱离:附件从织物上完全脱离。
A.5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品描述;
b)附件的种类、尺寸、数量和位置;
c)每个附件的抗拉强力以及破坏类型;
d)如果需要,试样洗涤后附件的外观状态;
e)偏离本附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