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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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视、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四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坚持安全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视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

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治理责任。

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

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题目;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分应当在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

(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分负责监视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视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条 负有监视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监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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