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三条 本规定目标:
、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四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七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三章 现金管理
八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九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十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十二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十四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十六条 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