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发展中心财务制度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对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的财务监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所称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是指经x区政府批准设立,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建设机构。
三条 发展中心财务管理除本《制度》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二章 资金筹集
四条 发展中心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x区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发展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五条 发展中心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章 资金运用
六条 发展中心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
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心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发展中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发展中心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及超过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九条 发展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十条 发展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十一条 发展中心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四章 成本和费用
十二条 发展中心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十三条 发展中心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发展中心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发展中心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发展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发展中心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营业收入的%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发展中心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营业收入的%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发展中心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发展中心每可按上末投资余额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末余额达到上末投资余额的%时,实行差额提取。发展中心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展中心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发展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中以上(含)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发展中心可按末应收帐款余额的‰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发展中心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发展中心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发展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中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发展中心当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发展中心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发展中心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