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请假制度,保证分局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作如下规定: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请假。二、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科、所长和办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科、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三、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局长审批。、科级以下干部住院,根据病情,需要向上级报告的,由办公室及时向某局人事教育处报告。四、科级以下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五、科级以下干部正常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要有计划地安排并报批。科、室负责人休假,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副科级以下干部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六、某地处级干部请假按《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某地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暂行办法》执行。七、干部休假不能分期或跨度累计使用,假期包括双休日(国家法定的十天节假日除外)。凡一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四十五天的,当不再休假。如当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下度不再休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的,报请上级同意后,不进行度考核。八、干部请假及休假期内,不享受误餐补贴;请假期内不参加奖金分配。九、对既不请假,又无故不上班,私自外出的人员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天,或一内累计超过七天者,度考核最高限为基本称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报请上级批准后予以辞退。十、凡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参加度考核的,不享受终一次性奖金。十一、干部因私、因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请假手续,销假后交分局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由办公室提出落实本规定的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之后执行。十二、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批准不能正常休假的,给予补休或适当的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分局经济状况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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