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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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的执法历史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至今也不过有余的历史。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违章违规的查处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其诞生之初着烙下了先天不足的印记,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长期处于分散、多样、无序的状态,且大多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仍处于委托执法的地位,给许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弊端。笔者根据执法局的要求就德化县城市管理监察工作情况作了深入的调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的实际和工作实践,得出以下结论:

一、如何看待"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多角度、多层次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对什么是城市管理,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立足现代城市的客观实际,并借鉴国际上城市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城市管理应是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互动合作,整合各种资源,实现高效协调运行和各项功能正常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活动。

所以,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管理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管理的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整合城市资源,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

.管理对象敏感。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敌,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司法保障不力。在具体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如遇到暴力抗法时,求助于公安,公安在不理解的情况下,视事态为一般的打架斗殴处理,从而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极不好的负面影响;严重则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一是城市管理的有关条文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二是现有的法规不够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城市管理法规对某些行为只有禁止性条款,没有详细的处罚规定,执法工作难于落实。如流动摊贩的管理,就缺乏具体的条文;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如摩托车出租扰乱客运市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既影响市容,又阻碍交通。但对其进行处罚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令执法工作无所适从。

.市政公用设施的不配套和城市功能的残缺,孕育着城市管理的好与坏。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使得城市人口逐增多。而这些人,一无雄厚的资金开设门店,二无专业技能受聘于单位从事固定的职业,他们为了生活只能凭自己微薄的经济从事最小的商品买卖生意,从而流落于街头巷尾,占道经营,用获取的薄利养家糊口,跟我们的执法队员开展“游击战”,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我们的执法人员去管,他们首先的回答便是,“不准在街头巷尾卖,叫我们到哪里卖”,这一简单的回答,反映出一个城市功能完善与否。如果我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有配套的各种公用设施,健全的专类市场,齐备的环卫基础设施,使那些为生计所迫的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会少得多,从而城市的文明程度将很快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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