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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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一章 总 则

一条 本团体名称:*区*乡*灌区农民用水协会。

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乡*灌区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幸福乡人民政府和爱辉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爱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二章 业务范围

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收缴农业水费;、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章 会 员

七条 本协会以 渠系水文边界为辖区地域边界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用水户提出申请; 、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用水权; 、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退出协会的权利。  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纳水费; 、节约用水;、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归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物(包括出工)。

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十四条 本协会设 个用水组,为: 用水组; 用水组。

十五条 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即组长、 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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