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解志愿梳理了鹤岗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一、鹤岗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为保护我市美好的生活环境,构建和谐幸福家园,高标准推进以全国文明城市为龙头的城市创建工作,我们倡议如下:
一、自觉遵规守德。广大市民要增强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意识,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不养无证犬只。
二、自觉维护秩序。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戴上犬链、嘴套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并严格遵守公共场所携犬禁入规定。
三、自觉保护环境。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清洁袋、清洁水等物品,随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
四、自觉友善他人。广大市民要做到养犬不影响他人生活,主动接受邻里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和睦友好,避免纠纷。
五、自觉普及宣传。每一位市民都要做文明养犬的志愿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宣传养犬知识,讲解注意事项,增强文明养犬意识,及时发现并制止身边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养犬爱犬的市民从我做起,踊跃加入文明养犬队伍,为建设高质量富美鹤城而共同努力。
投诉举报电话:110、12319
鹤壁市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鹤壁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鹤壁市城市管理局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5日
我市犬只免疫注射和养犬证办理地点
1.康淇宠物诊所(淇滨区华夏南路与紫荆巷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联系人:马金东,联系电话:15303926760)
2.温心宠物医院(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淮河路交叉口,联系人:温俊红,联系电话:13849233630)
3.宠医宠物诊所(淇滨区清华园小区440号门面房,联系人:侯海民,联系电话:13939212758)
4.我宠我宠(淇滨区黄山路243号,联系人:李豫龙,联系电话:13839222414)
5.永健宠物诊所(淇滨区九州路街道广场东区,联系人:刘恒超,联系电话:13939281777)
6.鹤壁市犬业协会(淇滨区金山街道三兴康乐村内,联系人:张华,联系电话:13839230471)
7.滨城宠物会所(淇滨区梅花巷91号,联系人:马素峰,联系电话:13084222041)
8.安志宠物医院(淇滨区鹤煤大道书香铭苑小区南门东100米,联系人:黄强,联系电话:18697338669)
9.悠悠宠物医院(淇滨区湘江路西段龙德嘉园小区南门东,联系人:卢晓方,联系电话:15839253589)
10.牧源动物诊所(山城区汤河街西段411号,联系人:刘军,联系电话:13938008765)
11.宠乐宠物诊所(山城区枫岭公园门口,联系人:夏燕国,联系电话:13939206717)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
①携带犬只出户应戴犬牌并系犬绳等。
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
“犬只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各方面共同参与。”杨合庆说,对这个问题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为合适。因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鹤岗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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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