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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密资料领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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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防止机密资料在领用人使用期间泄露或公司商业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保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此保证书

  二、公司允许领用人根据规定使用机密资料中的内容以促使工作正常开展,领用人须保证不 得利用机密资料中的内容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及不按保密责任书内各项规定使用。

  三、领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中关于保密方面的规定。

  四、领用人不得对所领用之机密资料进行任何拷贝、复制、转借、转让、赠予、出售、公开发表、展示及遗失等行为,若犯有上述行为愿接受公司任何形式之处罚,并无条件赔偿 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公司并保有一切追究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五、领用机密资料者,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经营、管理、参与与本公司行业性质同 的工作。

  六、领用机密资料者,在机密资料尚未被公众所知之前,不得擅自使用获取利益,未经有权 调阅此份机密资料之主管许可,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七、凡乙方在职期间泄露或离岗后使用、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将 诉诸法律,追究乙方民事、经济、刑事责任。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犯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为因侵权所获利润或价值,并应当承担被侵害方因调查该侵害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对侵犯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各项损失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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