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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学籍管理做了相关规定。该《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提出,河北省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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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但对于有特殊情况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