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郭伯雄案件心得体会(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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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4月5日下午,官方媒体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6学习郭伯雄案件心得体会(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7月30日,军事检察院对郭伯雄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侦查中,军事检察院以对法律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询问相关证人,广泛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郭伯雄,其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之有关规定,郭伯雄案具备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首先分析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易变性、再生性、放射性。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定案;轻信口供,作为定案使用证据不到位;认定和使用证据时,只强调控诉证据,忽视辩护证据;认定和使用证据不全,遗漏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混杂,没有排除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而草率定案。最后,提出了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几点的思考,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主观主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强化侦查和审查意识,增强收集和使用证据的能力;掌握审查判断和认定,使用证据的一般方法。做到审查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审查全案证据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四要件;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排除和解决矛盾,取得证据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获取证据,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犯罪证据法律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和其他案件证据相比具有特殊性,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带来了许多复杂问题,从而使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变性。尽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案情出现反复是正常现象,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证据发生变化的比例高,不少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突破相当成功,但由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搁浅,致使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倒打一靶状告办案机关,使一些本应受到刑罚惩罚的案犯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漏网。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学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了解,一些人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有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发现,只有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甚至有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共同犯罪,在事前事后强化了这种同盟,以致于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竭力歪曲事实。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但不够明显,显示困难。如贿赂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本身没有具体受害人,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的方式,因此,这类案件转自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进行勘验、检查。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一般难查获。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般在会计资料和帐簿中留下痕迹,且有赃款赃物可查,书证物证较多,但难以获取,尤其是获得赃款赃物更难。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现金,它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不具有单独物的特点,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正由于现金的特有属性,一旦犯罪嫌疑人占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找不到。因此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赃款去向。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因为是一种权钱交易,都没有第三者介入,并且为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追究,多采劝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取得赃款赃物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秘密进行,且多为一人作案。据统计,1997年至今,安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这种情况的占78.3%。

5、证据可变性大。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合法身份作掩护,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案件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导致案件中的证人时证时翻,且犯罪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变化性较大。加之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上述原因,造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可变性大,认定困难。综上所述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不得要领,不注意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案件一旦突破,便以为大功告成,不注意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中存在问题。②侦查阶段证据未固定,侦查中取得证据没形成锁连,为以后证据的变化留下隐患。③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推翻原供词便能推卸责任,推托责任,往往将受贿说成借款、赠与;将贪污说成借用或工作上的失误。④证据中本来就有的矛盾点,没有及时消除,这些矛盾点正是整个案件的薄弱环节,是证据发生变化的缺口。

因此,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必须对证据的易变性高度重视,收集证据要全面认真及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防止证据发生变化,将案件办成铁案。

2016学习郭伯雄案件心得体会(2)

通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及学习,使干部队伍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必将有力地促进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充分发挥。干部要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新的执政目标,必须继续保持先进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应大力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与时俱进,不断争取新的胜利。

一、坚持以教育为主

机关作风建设要坚持教育为主,但不能简单的“说教”,需要“动一点真格”的,使教育事半功倍。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助工作;二是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举一反三,变“间接”为直接,用他人的事例进行教育;三是严格执行制度、适度奖惩,用直接、扎实的方式开展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机关干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

二、坚持集中整顿与长远建设相结合

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其复杂而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着眼长远建设,树立持久作战思想。同时又要在一段时间里,抓住突出问题,重点问题,集中加以解决,使局面为之改观,使群众为之振奋。当前,应结合形势任务,在通过党性党风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集中整顿机关干部作风的基础上,更应该通过干部制度改革,集中整顿机关干部作风。为此,在干部的选拔上,应坚持政治素质高低不一样、谋事和谋人不一样、团结配合好坏不一样、工作作风扎实与不扎实不一样、正确使用权力和滥用权力不一样等“五个不一样”的用人标准。

对政治素质高、干劲大、团结好、作风实、勤政廉洁的干部坚决提拔重用;对政治素质低、不干事、不团结、作风浮漂、私欲重的干部坚决不用;对问题严重的果断进行组织处理。看作风扎实不扎实,关键要看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好坏;看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重要任务完成的好坏;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不强;看是报实情、说真话、干实事,还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看能否将对党、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真正统一起来。实践告诉我们,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选人用人作为关键环节来抓。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严肃干部工作纪律,杜绝拉帮结派、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真正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从用人机制上保证干部作风好转。

三、坚持领导带头

领导干部带头,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领导干部带头,既是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也是职务责任;领导干部带头,不仅要在“说”字上带头,更要在“行”字上带头。所谓“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言教不如身教”,说的是行重于言。

为此,领导干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带头:

一是带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权利观,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本本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土壤和条件。

二是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培育“适应”、“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作风。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

三是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要求真务实,不要虚假繁荣;要量力而行,不要大计划,高指标;要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统一,不要招实祸、落骂名的虚假政绩。

四是带头艰苦奋斗,廉洁勤政。从一线职工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职工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解决机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完成好党所肩负的执政任务、历史责任,广大干部就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加强我局党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的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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