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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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民主:审判权治理功能实现的重要路径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双重转型”。这种转型并非社会经济结构的单一转变,而是涵盖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社会整体转变。通过对转型国家现代化的比较研究,美国现代政治学家亨廷顿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突出表现在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在管理理念,还是在体制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传统管理模式都已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渐行渐远,其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日渐销蚀,这为治理理论逐步发展成熟提供了土壤。“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已然成为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

  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成为世界性趋势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如同市场经济要把权力还给市场,社会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把权力还给法治。司法系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伴随着法治现代化,司法机制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法治国家”本质即为“司法国家”、“裁判国家”,以不告不理的被动性自居的司法机制,正是通过司法裁判潜在地实现其不可忽视的社会治理功能。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保护尤其是人权保障理念也成为现代法治和古代法制的重大区别。*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推进*建设的重大任务,……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还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 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本。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因此,必须坚持以维护合法权利、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着力点,通过民主之治有效实现司法权的治理功能。

  民主之治在审判权运行的场域中集中体现为司法民主的贯彻。历史表明,良性社会治理结构的形成不仅需要稳固的经济基础,而且需要稳固并富有活力的社会基础,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社会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建构起相对稳定和谐的新局面。司法民主就是使社会基础稳固并富有活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强力推进司法民主也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毋庸讳言,“民主”对于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写”的真理,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凡是被人们所称道的,都被认为是民主内在的或者必然的要求,或者至少与其密切相关。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和区域特色,在司法民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集中体现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施上、创新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以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然而,当前司法民主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人们对于司法民主的认识远未统一。司法为民的目标固然值得肯定,但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尽量避免以民主的原则、方法来取代司法,以政治标准和群众情绪来主导司法的观念借机重现还在探索之中。事实上,审判实务中已然存在从司法为民到司法畏民与从程序简化到程序异化两方面的困境。

  社会情势表明,我国正经历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转变的过程,它多少预示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在某些区域里开始慢慢分离。因此,司法民主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和创新,以回应转型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民主的“度”上。

  在“广度”上,一是继续探索通过专家证人、法庭之友的形式,为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或者一般理性人的认识和智慧,弥补司法人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媒体渠道对司法机关依法、适度开展舆论监督,丰富司法的大众性;三是基于辩论是重要的民主原则,应当把法庭辩论的充分程度作为衡量司法民主开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深度”上,一要加快观念更新,取得民众支持。美国学者马克·沃伦指出:“如果民主制度没有获得足够深厚的大众支持以渡过困难时期,那么公民们能够轻易地否认民主的存在。”因此,要变被动为主动,为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司法廉洁提供坚实基础。二要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革新与发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动力和助力,也存在于公民参与之中。在参与过程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公民就像是一首大型赋格曲中的音符,必须致力于一个共同主题的发展并且必须分享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公民的参与对公共治理贡献极大,不但能保证社会治理的合法性,而且也能使其顺利贯彻执行。三要深化制度建设。历史以及逻辑均表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越高,现代国家建设的力度越大,它对制度化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例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一相对成熟的制度应着重在关键环节上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优化人员结构、建立“预备役”队伍制度、合理的任期制度设计以及考核、激励等机制的建立健全。四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比较优势和连锁效应,达到效力倍增的效果。譬如,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积极整合“三调”(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关系,强化制度对接的统筹力度,努力改变功能非均衡发展状况以增强合力。五要注意克服两种动向。其一,摒弃司法领域“政治秀”观念,通过鲜活的、实在的探索促进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其二,纠正偏重“宏大叙事”的历史惯性,应当认识到民主“细节”比“宏论”更受民众欢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司法民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因此必须坚持司法民主与司法规律的有机统一,坚持扩大参与和有序参与的有机统一,坚持改革创新与立足实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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