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防范措施及保证内容2篇
1篇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4)、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5)、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1)、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 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 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步:
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
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
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
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
6、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
2篇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之根,发展之本。近几年来,随着井下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长周期也不断提高。通过实践证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对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职工安全思维、安全行为、安全价值观的养成,对推动职工自觉的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有着巨大的潜移默化作用,加强煤矿企业文化建设,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升煤矿企业的总体发展水平,塑造煤矿企业的良好外部形象,是增强煤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一个安全管理工作一团糟的煤矿企业,生存必然是困难的,当然就谈不上发展了。因此,只有抓好安全生产,才能发展先进生产力,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来,才能推动煤矿企业的全面发展。那么,煤矿企业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才能使企业不断的进步。在煤矿企业深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文化素质,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就如何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提几点看法:
一、 安全文化建设要以安全生产为目的
安全生产状况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文明程度。实现我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既要依靠必要的物质基础,更要赖于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素质。一季度我矿共发生人身事故5起,非伤亡事故13起,造成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教训也是沉痛的。我矿井下机械化水平很高,为什么还会发生事故呢?通过分析查找原因,就是因为有一些人安全意识不高,有麻痹思想,认为条件好,机械化水平高,只追求生产效益,忽视了安全思想意识教育,没有充分的利用好班前会和周一的安全例会等活动。因此在很好的条件下,发生了事故。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并要充分运用教育培训等手段,普及安全哲理,安全知识和技能。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造就人、约束人的目的,致力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水平,通过增强安全意识,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才能促进我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创出好的经济效益。
二、 安全文化建设要“以人为本”
在生产的诸要素中,劳动者是第一可宝贵的因素,人的安全意识如何和安全文化素质高低直接作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上,我们的职工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多年的培养,经过几年或几十年在井下的实践工作,有良好的吃苦精神和敬业精神,掌握了大量的科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煤矿企业的中坚力量,如果我们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好,发生了人身事故,即使不亡、不残,也必然会使其内心深处留下难以抹去的可怕记忆,这不仅会影响本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会给周围的人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我们安全工作抓的严,抓的细,抓的实,抓的好,职工就会有一种安全感,就一定能增长爱岗敬业意识,就会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主动的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出来,所以我们只有“以人为本”启发、引导、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增强防范意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才能做到自主保安,遵守纪律,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三、 安全文化建设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建设安全文化,需要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观念、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法律及法规的教育,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因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紧密结合。因此,一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安全文化建设要树立新观念,安全文化建设要面向广大职工,要充分利用班前会或脱产学习时间,着眼于新形势下,安全工作创新的教育,把法规、制度要及时宣传到职工中去,使职工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应该干的,什么是不应该干的。其次,安全文化建设要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唤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证。要通过向广大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灌输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进行安全生产文化教育,下功夫在全矿职工范围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从而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不断进步。
我矿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要把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维护好、落实好,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没有安全作保证,职工队伍就难以稳定,就不能形成发展的动力,没有安全保证,设备就难以创造出应有的效能,企业就会降低信誉,就必然会失去发展的后劲,企业就没有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抓好安全文化建设这个基础教育,使职工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的方针落到实处,为企业竞争树立牢固的安全文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