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信访工作总结
幼儿园信访维稳工作总结
“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是当前幼儿园党支部工作的重心所在,做好幼儿园的信访工作,是实现稳定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是化解内部矛盾,促进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十分重视我校的信访工作,从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扎实的做好幼儿园的信访工作。现对一年来我校的如下: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在提高认识上,幼儿园坚持做到凡涉及稳定、安全、信访的上级文件、精以及幼儿园相关方面的制度、要求、调整等都能及时的传达到师生员工;凡是涉及到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的相关利益方面的文件、精神、要求,幼儿园都能及时、认真的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待师生员工的利益和信访工作,把教职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疾苦放在心上。幼儿园设立了群众工作办公室,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幼儿园主要领导轮流到群众工作办公室办公,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困难,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保证及时、正确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反应的问题,树立幼儿园良好的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强化措施,每期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2一3次不稳定因素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活动,特别把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校园网、学生宿舍、校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健全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化解和解决,并上报。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出现违规越级上访。
三、明确责任,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应逐级上访,分段受理,制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幼儿园各部门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都认真接待,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把问题解决在本年级、本班,杜绝放任不管,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四、加强沟通,充分发挥信访领导小组成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幼儿园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了带着感情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工作,抓好宣传引导工作,使不违规上访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决查处背后支持、鼓励群众上访闹事行为,规范反映问题和上访的途径和行为,创造良好信访秩序,把幼儿园信访工作纳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轨道。做到了各年级组都能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抓紧时间来判断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做好工作,向教职工说明情况,讲清道理,把工作做深,作细。对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迅速报告幼儿园领导,幼儿园领导把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及时迅速地反馈给教职工、学生家长。
五、切实加强幼儿园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沟通群众与领导间的桥梁纽带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幼儿园领导意图得以贯彻,保证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答复和解决。
六、切实做好幼儿园微机室和校园内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明确了网络安全负责人,强化新闻、信息的上传、下载管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教育师生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敌情观念和防范意识,做到不浏览、偏信和传播反动信息,网络管理人员一旦发现信号不稳定和反动信息,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切断或删除。
七、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和危险物品安全的管理。幼儿园联合派出所、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校门外小卖部以及幼儿园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对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作限期整改。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对存有的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登记。严把各种危险物品的发放关,严禁非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住宿生的管理。明确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职责,严格学生宿舍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每天班主任到学生宿舍制度和每周一次的学生宿舍不安定因素的大排查。
九、加强教学楼、教学设备的安全工作。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立即维修或更换;强化幼儿园门卫工作;强化领导轮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十、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幼儿园联合宁远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率,确保了校园及周边的稳定。
十一、加强值班、信息和信访工作。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接访、登记和值班。做到信息传递和报送“快、准、实”。制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师生重大思想苗头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特别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熟知有关安全制度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园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园长或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园委会一班人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六条园办公室负责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开园通知书应含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幼儿园联系电话等内容。新生入园时,园财务室应将收费许可证予以公示。
第七条幼儿园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园长,其他园领导一职双岗,对其所主管的工作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园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幼儿园交办的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信访人对幼儿园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园领导提出:
(一)对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二)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揭发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幼儿园解决范畴的行为;(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幼儿园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受理第十四条幼儿园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凡本园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园负责受理;不属于本职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办理第十八条幼儿园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归档。
凡信访信件或当事人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在3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被检举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天内请求原办理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园领导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园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园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幼儿园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园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幼儿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