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社会抚养费提案,年全国两会关于社会抚养费政策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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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生者不宜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超生罚款”改成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对超生不得罚款,“超生收费”明确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存在问题,导致社会不公,误导民众的生育观念,建议取消。

1.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理

原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如下:“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问题是第二胎不能算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保持人口规模不变,每对夫妇平均需要生2.1个孩子,但现行“社会抚养费”在很多情况下是针对第二胎的,这就不太合理了。

其次,“超生”的孩子虽然在养育期间占用了更多的教育和医疗等社会资源,但长大后是创造税收的劳动者并可以对未来贡献社会资源。

再次,随着我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减少孩子数量,降低对社会资源的压力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以教育资源为例,过去十几年来,由于孩子数量衰减生源不足,中国小学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因此不再需要靠减少孩子数量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求关系。

最后,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让多生的父母补偿养育他们孩子所使用社会公共资源,这笔钱就应该投入到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上,但实际上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没有多少被投入到养育“多生出”的孩子身上。

2.征收“社会抚养费”导致社会不公平

首先,所有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自己的生育数量,但社会抚养费制度却把人的这种基本权利变成了需要用金钱来赎买的特权。征收社会抚养费做法给穷人带来的困难远远大于富人。实施效果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因地区、城乡、民族而不相同。这个省的农村夫妻生女儿的可以再生而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个省却不可以;大部分农村地区生女儿的可以再生而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城里却不可以;这个民族可以生两个甚至更多孩子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个民族却不可以。这样区别对待出身不同的民众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政策规定,先生女儿后生儿子的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先生儿子后生女儿的家庭,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也不公平。

第四,大部分地区的政策对生第二孩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生第三个和以后的孩子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让很多“超生”的孩子从小就被认为是多余的人。这也不太公平。

第五,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夫妻多生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夫妻多生孩子,不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要被开除公职。这也不公平。

最后,外国公民在中国可以生育任意多个孩子,他们的孩子同样享用中国的资源,享受中国的服务,但本国的夫妻却不可以多生。这更不公平。

3.征收“社会抚养费”误导民众的生育观念

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扭曲了正常社会该有的养育观念,让人们觉得多生孩子是自私自利,是占了国家的便宜。这是不对的。多年以前,国家生育率高,计划生育是不得已而为之。但现在生育率已大幅降低,是该回归正常的养育理念的时候了。事实是,多生孩子是也是利他行为,利国利民。人口是民族之根本,也是国家最宝贵的资源。对社会来说,人既是负担,但更是贡献者,孩子是将来支撑养老体系的顶梁柱,受益的是全社会。这在社会化养老的时代,特别是极低生育率的今天更是如此。由此看来,父母生育孩子是以自己巨大的成本在给国家和民族做真正的贡献。

基于以上考虑,特建议如下:

1.尽快通过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

2.尽快废止国务院令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在此基础上,尽快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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