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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原则
资产阶级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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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的表现
成文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