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职称评定条件材料及审核制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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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须对本学科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外语教师考第二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的导师或系统讲授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一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二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获国家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至少主持一项或为主参加两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前三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三大检索论文(3篇,其中1篇为第1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8篇以上(本人为第1、2作者),其中至少4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其中2篇以上为第1作者);

(三)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参编教育部统篇的高校教材,撰写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其中2篇以上为第1作者)。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副教授资格二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家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二)获省长特别奖(前五名);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

(四)主持或为主参加国家自然基金课题或承担过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一级主课题等(前三名),并通过了省(部)级以上鉴定(或验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河北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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