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称评定条件材料及审核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第五条 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认定职称,均按本办法执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认定。
第六条 对取得职称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原则上,高级职称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处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服务。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职称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由相应系列(行业)根据各系列(行业)实际情况设置,纳入系列(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4.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员级职称。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各系列(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历、资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设置体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参评人员特点及需求,以及系列(行业)特点的学历、资历条件,纳入系列(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中。
第九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中初级职称评审及基层申报人员参加评审不作要求;高级职称不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非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或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按照相应系列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三章 申报、审核推荐及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职称,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评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职称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凡未经公示的高、中、初级申报材料,各系列、各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三)审议推荐。各单位(部门)须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
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审议推荐意见。
(四)评审申报。申报初级职称,县级以上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相应初级评委会,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相应初级评委会;申报中级职称,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市级单位,须经同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无同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须经县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和县级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社职改部门推荐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还须经所在设区市或自治区直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报送相应高级评委会。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委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第一责任,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负责。各级职改部门及相应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负责。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职称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未经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职称须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进行。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相应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同)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各级评委会在上级和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国家规定的职称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十七条 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职称。各系列(行业)各级评委会原则上在组建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二)中级评委会,由设区市直属各局或设区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由自治区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设区市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系列(行业)职改部门确有需要,可批准或组建相关系列(行业)初级评委会。
未按组建程序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结果无效。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单位,可由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一般应按专业组建。各级评委会专家委员应在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公认,且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各级评委会专家委员直接对申报材料的专业评价负责。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退休人员不得担任各级评委会委员。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按自治区职改部门制定的评审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库及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各级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及专业评审要求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委会委员人数:
(一)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3人。委员须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须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
(二)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委员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三)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委员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的相应评委会评审。高级职称委托区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的,须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中、初级职称在区内跨市、县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市、县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初级职称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跨单位委托评审的,由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各级委托评审需符合相应系列(行业)的基本条件,委托代评结果,须送出委托的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专业、系列,可以采用定量赋等、赋分方法评价或采用考评结合方法评价。评审委员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全体委员集中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评审委员对其审阅评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连续三年不能到会组织评审工作的,取消其主任委员资格。高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5人。
第二十四条 各系列高级评委会根据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的职责是:按照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标准条件,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审,并负责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专业学术答辩,写出答辩评语,评定答辩等级。通过评议、答辩,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学科(专业)组有推荐、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学科(专业)组表决意见应提交高级评委会,进行全体委员集中评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交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存档,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评委亲属职称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能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情况、投票结果等。记录需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和评审情况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结果确认、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报送相应职改部门。
第六章 审核及审批
第三十条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按管理权限,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除特别注明外,原则上取得各级职称的时间从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具有评审权限设区市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所在设区市、自治区直属系列(行业)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核后,报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七章 职称认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认定应在达到要求的时间起2年内办理完成,取得资格的时间博士后从出站之日算起,博士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其他从认定之日算起。逾期未办理须通过评审取得相应的职称。原则上不作二次认定,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
第三十五条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在站工作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海外博士后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原则上在与广西区内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2年内办理完毕。
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认定。
第八章 职称重新确认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职称,重新确认应在有关调入手续完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办理,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明确为2年以上方可确认。?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其新工作所对应系列(行业)的评审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不需要办理重新确认。国家已经实行统一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员对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单位对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各级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应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应系列(行业)职改部门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库,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行政处罚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流程等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行业)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为职称评审的实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评审各环节及评审结果确认并呈报的相应责任,受理本评委会的群众信访举报,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制度,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指导评委会评审工作,监督评审程序,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反馈评审信息,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认定工作须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监督,评委抽取、评审实施等职称评审重点环节须各级评委会主管部门纪检人员参与。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委员则取消其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