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工伤保险:单位0.3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2%,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
公积金: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各15%;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0%。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
附:
关于申报超出规定标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房金管发[2005]3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部分单位申请超出规定标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事宜,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高于现行规定标准的意见
1、中、省直单位及外地驻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其上级部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大连市规定或经其上级部门同意,可申请超出大连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执行单位和个人高于15%的比例,且除执行新职工缴存比例外,单位比例与个人比例必须相同。
2、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高于现行规定标准的,须提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单位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申报单位与其上级部门关系的文件(如成立批文等,若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可直接证明其相互关系,则此项可不提供)、上级部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证明文件(需有上级部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注:省直单位的上级部门指其省级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的上级部门指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外地驻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上级部门指其位于设区城市的总公司、母公司或其派出机构。
二、关于申报新、老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的意见
1、新成立单位或外资、私营、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过去没有实物分房、现在和以后也不实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申请老职工按新职工比例或新职工按老职工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统一执行单位25%、个人15%比例或单位、个人均为10%?15%之间的确定比例。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老职工执行新职工比例,原则上不予审批。
2、申报新、老职工执行同一比例的,须提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单位申请报告》、《职工民主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关于申报执行开发区缴存比例的意见
1、凡在开发区注册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目前开发区单位18%、个人14%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在开发区注册的单位,须执行注册地缴存比例;如果集团未在开发区注册,但其分支机构在开发区注册,其分支机构可执行开发区缴存比例,集团不能按开发区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从开发区转出,须执行新注册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申请执行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须提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单位申请报告》、《职工民主决议》、新职工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在开发区缴交公积金的证明文件、证明单位为外资、私营性质的证照、文件。
四、关于申报低于现行规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1、严重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申请日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申请按各5%或各6%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申请按各5%或各6%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民主决议通过。有工会的,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无工会的,须经全体职工2/3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3、4月提出降低下一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降低比例期限已到,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期限到期前30日内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需恢复规定比例。
4、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在报批过程中即按申请比例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正式调整、实施。
5、申报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缴存比例的,须提供: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报告;⑵职工(工会)民主决议;⑶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⑷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及财务章;⑸连续两年的所得税完税证明;⑹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情况表。
6、以前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通知本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补办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缴存比例的手续。
7、申报低比例的单位在效益好转后,须恢复正常比例,有条件的单位需当补缴少缴的部分。
8、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执行其他低比例的,暂不予受理。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