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差旅费报销标准,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保障必需的原则,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详标准见附表)。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普速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普速列车软席、高铁和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普速列车软席、高铁商务座、动车一等座,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四)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市内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详见附表)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应当选择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套间,费用上限标准600元/天;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费用上限标准30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费用上限标准150元/天;单数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省外补助50元、省内补助3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市内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列车,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党政部门主办的会议、培训,在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的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食宿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参加市内各类会议、培训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挂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驻村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法定探亲、节假日,不予以报销差旅费;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食、宿的,要严格遵守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住宿费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财行【2010】1760号印发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