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差旅费报销标准,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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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现就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起,调整《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全国各地区出差住宿费标准和试点地区旺季期间及上浮后出差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为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2人1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