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贷款年限与额度计算说明
绍兴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贷款年限与额度计算说明
贷款额度确定
1.户可贷额度=(借款人和配偶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之和)×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还贷比例”应控制在60%以内;同时,中心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70%(房价取契税完税价格、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
4.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房(地)产重置成本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评估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不同计算的贷款额应从最低的贷款额。
贷款抵押与担保
1.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建)房地产作为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它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
2.办理期房贷款的,在产权证办理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中心认为借款人因资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它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
2.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存量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2.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规定的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贷款逾期,按照央行规定计算罚息。
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自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每周年可申请一次部分还贷。
2.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申请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款。
贷款结清管理
1.借款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须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3)还贷凭证原件(如复印件必须加盖银行的与原件相符章);
(4)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
其中,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领取两份(原件一式两份,非复印件),填写完毕后由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审核盖章,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2.中心核实无误后,准予借款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3.借款人完成结清手续后,从中心领取他项权证,并在“他项权证归还登记表”上签字。
4.对于尚无他项权证的商品房贷款结清,借款人在结清后领取预抵押凭证,并在“预抵押凭证归还登记表”上签字。
2017绍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的60%。
3.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
4.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8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5.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6.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7.不同方式计算的贷款额按就低原则确定最终准贷额。
8.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得低于10万元。其中,市区(含柯桥区、上虞区)保底额度按15万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