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自行降低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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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对全体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都是按照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可近日公司未经我们同意,也未经过员工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就宣布因为生产效益严重下滑,决定将每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缴存基数仍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请问,公司有权私自降低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吗?就这个问题,小编精心收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职工长期住房储金。它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第18条分别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鉴于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购房资助,只要没有低于5%的缴存比例,单位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只有在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

可以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因此,你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其降低缴存比例,虽然未经你们同意,也未经过员工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源于生产效益严重下滑,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属于行使自主权的范围之列。另一方面,员工的缴存基数并没有发生改变,5%的缴存比例也没有低于法定的限额。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延伸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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