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付房租最多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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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若想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支付房租,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等。

注:单身也可提取

提取金额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注: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

明日起,上海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承租市场租赁房的,每户家庭每月最高可提取2000元,但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同时,简化租房提取要件,除廉租房、公租房外的租房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无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资料。

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明确了此次新政在具体的提取对象及条件、申请金额、申请资料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操作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1月1日后至5月1日前发生的租赁行为,符合《操作细则》提取条件且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参照执行。

事实上,上海自2009年开始实施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以来,已多次放宽提取限额及其条件。自去年10月1日起,每户家庭每月的最高提取金额便已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但根据当时规定,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需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而即将实施的新规,不再限定这一条件,只是规定“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

根据细则,在提取流程上,申请人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

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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