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和托管等具体业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皆可利用管理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劳动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
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六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称个人缴存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符合缴存条件的个人缴存者,经与管理中心签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