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贷新政策
郑州房贷新政策征求意见
郑州房贷新政通过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出来。相关新政策有郑州7类人群住房贷款可减免担保服务费;商贷公积金可混搭申请和个人买房贷款可获政策性担保等。下面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行为,保护担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个人住房置业政策,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人要求提供保证担保时,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担保原则】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的住房买卖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已订立借款合同;
(七)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担保申请,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资信评估】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九条【反担保】借款人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以合法房产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条【贷款优惠待遇】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年限或者适用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担保费及免费担保情形】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以减免担保服务费:
(一)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配偶、成年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五)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六)获得个人一等功;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八条【资信评估】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九条【反担保】借款人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以合法房产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条【贷款优惠待遇】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年限或者适用优惠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