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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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疫情对小微企业招才引智的影响,8月3日,中共武汉市委人才办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招人留才的若干措施》,出台设立小微企业人才服务季、设立小微企业产品展示中心等6项措施。

一是畅通校企人才供需便捷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直通车,统筹小微企业就业岗位需求信息,联合在汉高校就业部门精准对接投送。依托专业人力资源机构搭建市级招聘平台,直通高校就业网站,提供免费空中招聘服务。

二是设立小微企业人才服务季。确定春招、秋招两大人才服务季,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武汉人才服务网设置小微企业人才专区,开通“一站办理、一网运行”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集中高效办理人才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服务。

三是设立小微企业一线城市联合办公室。在国内重点城市设立武汉小微企业人才联合办公室,受理办理企业人员社保缴纳等公共服务事项,协调落实惠企政策,统一组织开展招才引智、产品展销对接等活动,降低小微企业运营成本。

四是扩大青年人才支持规模。改进现有人才评价荣誉体系,适当降低人才门槛,扩大青年人才支持范围,将具有潜力的小微企业纳入市区人才举荐范围。

五是建立小微企业产品展示中心。市区集中打造小微企业产品展示展览中心,为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提供免费展区服务,定期组织产品展销对接活动,组织向国内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送产品信息。

六是提高公共服务覆盖面和获得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教育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对三大国家级开发区资源倾斜力度。突出在小微企业集聚园区周边配套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和文化娱乐设施,做强小微企业成长配套环境。

湖北武汉近期推出一系列企业纾困政策。相信通过电视、互联网、短信等渠道,企业主们多少有所了解。其中重大福利政策,各大银行的企业贷款利率大幅下降。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武汉地区各大银行最新贷款利率。

最新年化利率政策如下:

邮政银行 4.35,每年归本

建行银行 3.5,10年循环授信每年归本

中信银行 5.15,20年先息后本或等额本息

众邦银行 4.5-9,3年循环授信

光大银行 5.05,20年期等额本息

民生银行 5.5,5年先息后本中途无需归本

哈尔滨银行 年化9左右

湖北银行 4.5~9,5年循环授信每年归本

浙商银行 6.5,5年循环授信中途无需归本

农商行 4.5~9,3年循环授信每年归本

浙商银行 二押7.5先息后本5年

民生银行 二押4-6,5年先息10年等本

注:以上均为年息,利率仅供参考,具体以银行实际审批利率为准。

武汉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政策

01政府贴息贷款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40号)第八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中提到:继续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可享受最高额度2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内容详见武汉市政府官网或咨询市财政局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39号)政策措施第四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提到: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年内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的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内容详见武汉市政府官网或咨询市财政局

02政府或保险分担风险的贷款

《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所指的“科保贷”是通过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为轻资产无抵押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的金融信贷产品。单笔“科保贷”最高限额500万元,最长36个月。若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市科技局按5:2:3的比例进行分担。

政策内容详见市科技局官网或咨询市科技局,网址为:http://kjj.wuhan.gov.cn/fwsxtz/26548.jhtml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73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包括: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者无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政策内容详见武汉市政府官网或咨询意向贷款银行或保险公司03政府续贷资金

我市设立了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主要是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还旧贷新短期过渡资金支持,帮助小微企业化解贷款到期而可能产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充分提高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的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贷款基准利率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贷款基准利率。

政策内容详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或咨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4促进政银企有效对接

2018年11月9日,我局联合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出台了《武汉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万企千亿”行动计划(2018-2021年)》,推进了我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了融资服务进园区、进行业、进协会及融资对接大讲堂活动,宣传了各行金融产品。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建设我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使企业可以在线提出融资需求,并在线跟踪融资进度。同时,我局将继续联合各金融机构,组织更多的专题培训活动,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银企对接,不断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 

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规范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更好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兑现工作,包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中设立的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全部由市级财政资金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区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区财政、统计和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参照考核年份执行的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应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的范围。

第六条  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19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以下情况不列入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企业已获得过工业“小进规”、批零住餐“小进限”等同类奖励,不重复奖励。

2.企业在纳入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发改委每年上半年向各区发改部门发布申领通知,公布上一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初步入围名单由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根据奖励标准筛选后提供。

第八条  组织申领。根据市发改委发布的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各区发改部门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初步入围企业进行申领,并对受理情况在本区发改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初步入围企业向所属区发改部门进行申领,需提交资料如下:(一)《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附件2),填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收入、上缴税额等信息;(二)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对相关申领资料填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区初审。各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领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的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在“信用中国”网站是否有正在公示的信用黑名单信息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区发改部门网站上公示申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区发改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并附《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汇总表》(附件3)等相关资料。各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领资料完整性、申领程序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复核公示。市发改委根据审核结果,按政策确定各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资金奖励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由市发改委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