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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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人均800元岗前培训补贴。

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到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对小微企业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

到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加大民营企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民营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已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补贴

对与民营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土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解决民营企业招工难题

坚持全省联动,常态化、机制化开展“2+N”招聘活动,统筹开展特殊群体和地方特色招聘活动,推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模式,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对接平台,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招工难题。

给予初创者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50%贴息。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支持初创企业入驻孵化载体补贴

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孵化载体功能,落实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备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

优化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整合集聚更多优质创业资源,以“线上资源聚集、线下活动对接”为宗旨,针对不同创业阶段,提供与之相适应服务内容,实现对创业过程的精准扶持,打造集政策咨询、能力测评、线上微课、项目推介、孵化融资、代理服务、导师指导、创业培训、研学交流于一体的安徽省创业服务生态圈。通过平台发行电子创业券,为创客和初创企业重点提供财税代理、印章刻制等创业服务。

培养集聚高端领军人才

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提供快速便捷服务。支持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办法,支持企业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类职称。面向包含民营企业在内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每年选派300名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流大学培训。

打造产业创新转化平台

加快产业创新转化平台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鼓励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带项目进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向包含民营企业在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开展项目资助活动,充分调动民管企业高层次入才科技创新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

支持民营企业培养

高技能人才补助

民营企业开展新录用员工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

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按照《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的若干规定》(皖科资〔2019〕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主要为:滁州市境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支持的;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荣誉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按年度发布。

第三条  企业通过科技融资担保获得的贷款专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周转。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听取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关于科技融资担保开展情况汇报,组织对市科技融资担保工作及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为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指导,向担保机构推荐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牵头召开会议,推进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政策扶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担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加强行业监管。

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应坚持政策性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降低服务门槛,缩短审批周期;鼓励以信用方式开展业务,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独立评审。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规定处理风险代偿相关事项。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七条  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融资担保费用组成。担保费用按照安徽省规定的担保费率收取,市财政给予50%补贴。

第八条  年度保费补贴上限为300万。每年市担保公司对当年保费补贴额的50%进行清算,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保费补贴差额部分从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补充。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企业到期恶意不归还贷款,按照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对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