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关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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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商品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管理核心)以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低息优惠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核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购房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30%;被管理核心认定为二套房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50%。
4、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同管理核心已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5、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偿清的公积金贷款。
6、申请人同意担保公司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担保。
7、申请人无配偶或配偶无稳定职业的,须有稳定职业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8、申请人应具备管理核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三份。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布的有效证件。
3、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
5、首付款发票办证联(第2联)。
6、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的,提供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7、申请人及其配偶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明细单。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9、申请人在主城区三区一县之外工作的,由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一份。
注明:以上各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2-6项需提供复印件五份,8项提供复印件2份,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四、贷款额度的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以千元为单位计算):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较高贷款额度40万元;申请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较高贷款额30万元。
2、所购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80%;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70%。
3、被管理核心认定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50%。
4、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和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
5、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减去已付房款的数额。
五、贷款年限计算
1、商品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含)。
2、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5,女不超过60。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目前执行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二套房利率在同期首套房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七、相关费用
1、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标准:贷款额*1.5%。
2、担保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200元/户。
3、房管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费:80元/证。
八、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九、贷款担保
主城区的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贷款担保。
十、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以借款人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十一、贷款归还
1、正常还款。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每月20日之前在还款帐户中存入不少于月还款额的资金,由承办银行进行统一扣收。
2、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时,需提前向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公积金管理核心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全部本息。提前还款时间是每月的15日(含)之前。
3、较后一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到贷款承办银行进行柜台还款,方可办理完成贷款结清手续。
十二、抵押注销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持相关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湘潭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2套住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2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头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2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