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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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9月29日,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现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极大地解放生产力,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表明,与广大农民最密切相关的就是土地问题。如果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制当作“第一轮土地改革”,那么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在农村开展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可称之为“第二轮土地改革”。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部分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中作了阐述。此次即将公布实施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无疑是推进“第二轮土地改革”的又一纲领性文件。
回顾1978年后全国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制即“第一轮土地改革”,是建立新中国后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改革当时比较落后、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使之适应全国农村不平衡、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此轮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全国广大农村居民及全国城镇居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工业化顺利加快乃至中国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全国各地出现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等,不能适应当今土地大规模集中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就是农村既有的生产关系不太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因此,在进入新的改革开放时期的今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出台的相关纲领性文件精神推进“第二轮土地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这一关系矛盾,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这将再次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强大动力。
具体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将在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权分置”的改革,首先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有利于农村各种新型经营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强有力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其次,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和生产效率提高,有利于进一步转移和解放农村劳动力,使大批农村劳动力在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重新就业,与新型城镇化形成良性互动,并为城乡居民享受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最后,“两权分离”、“三权分置”的改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重估,这将大幅度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现在,全国农户承包的土地有十几亿亩,如果在土地确权后其土地经营权能够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还将使广大农民获得巨大的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多种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得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效率将大幅度提高。
在今后推进农村“第二轮土地改革”进程中,全国各地和有关方面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原则,稳妥推进,从极大地保护农民利益这一核心出发,要避免“四种不合理现象”。
一是避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此前在片面强调土地城镇化过程中,出现过比较严重的改变农地用途的现象,一度使耕地大量减少。对此,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要避免强迫命令现象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有一些地区出现了强迫或变相逼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三是避免片面追求快和大的现象
前两年中央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有个别地区就开始好大喜功,追求过快和过大地开展土地流转。针对此种现象,我们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
四是避免工商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
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工商资本、城市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应当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