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南京市政府昨日发布消息,《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抢搭抢盖,这种投机行为以后可能就行不通了,这一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❷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❸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❹法律、法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
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若拆迁户觉得补偿标准低,该如何合理维权?
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0日正式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之前在一些地方,听说要拆迁,为了多拿拆迁补偿,当地居民就开始突击搭违建。此次出台的《办法》堵住这一漏洞。《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都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可给予适当奖励
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是征收后的补偿。《办法》提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法》还规定,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暴力、威胁签补偿协议,将依法追责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办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