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深度解读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均有创新性新规定。即日起至3月16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深圳市法制办网站反馈意见。
政府出资设独生子女意外险
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意见稿提出实行便民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来说,对夫妻生育二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深圳拟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并规定街道办可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为群众提供最方便的计生服务。
对于深圳户籍独生子女家庭,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近年来,失独家庭现象越来越受关注。为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经济、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帮扶的要求,意见稿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超生两个以上征三倍社会抚养费
据介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超生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影响特殊个案的判断和定性处理,因此,在省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处理的原则上,吸收基层计生部门日常工作的经验,深圳细化明确了属于超生的具体情形。
对于社会抚养费问题,《省条例》规定,“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深圳卫生部门介绍,考虑到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补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的目的为补偿多生育子女占用的社会资源,从占用的社会资源数量来考虑,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或以上)子女占用的社会资源是相同的,“如果翻倍征收,数额可能高达一个子女50多万、70多万,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在多年征收实践中,凡是超生了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大部分采用规避或是隐瞒的做法,基层计生部门很难征收到位,如果推行强制征收,极易引发尖锐的政府和群众之间矛盾。”因此,参考其他省份的规定,意见稿改变了“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意见稿还明确了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省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按照计征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考虑到深圳原来的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的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意见稿仍延用原条例的管理思路,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基层计生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中,还遇到过许多单亲母亲无法确认子女的亲生父亲的特殊情形,带来对生育行为的定性和征收工作的困境。因此,意见稿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